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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二审核实,一审法院公告送达未送达原审被告李某,并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让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铁峰 审 判 员  刘振影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赵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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