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甄志弘,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复兴西路。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汽车站南侧丽景嘉园小区。
被告:陈雷,男,26岁,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杨盼,男,25岁,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

刘某与陈雷、杨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定北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定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刘凤嫣
人民陪审员 卢芳芳

书记员: 靳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