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昌龙,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马家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松滋市北山家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梅运霞负担。
审判员 佘习华
书记员:赵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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