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
章某某
章某
向利民(湖北宜昌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章某某。
被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章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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