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福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某某恒丰煤炭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
被告:杨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龙州镇马凹村。
原告刘某与被告灵某某福某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杨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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