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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