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崔某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被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香瑞
书记员:张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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