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申请人:陈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7月19日经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任春宇律师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陈黎某于2018年7月19日前给付刘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96,800元,本息共计276,800元。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陈黎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某与陈黎某于2018年7月19日经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任春宇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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