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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鄂郧

书记员:张寅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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