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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德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唐山长源陶瓷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李有为(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44690-3,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
负责人:张增,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秋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德安、韩君、杨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韩君系杨某某雇佣的司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韩君的起诉。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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