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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多、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多
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施某某
刘某某
郭方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多。
上诉人(一审被告):施某某。
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方平,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多、施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多、施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张某多、施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张某多、施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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