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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李天颖人民陪审员 邢龙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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