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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文与谢东方、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新文,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谢东方,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隔蒲潭镇水酒浦村。
法定代表人谢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刘新文诉被告谢东方、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国平,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立华,被告谢东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谢东方以被告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新文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利息为10.8万元(按月息5‰计算),被告承诺按11万元计算,使用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止。当日,被告谢东方向原告刘新文出具借条一张,将利息和本金一并写入借条,并加盖盖公司印章。同日,原告刘新文指示其子将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谢东方的账户。后被告谢东方将该借款转入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还款逾期后,经刘新文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谢东方一直未还,故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和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项“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原告刘新文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26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谢东方支付了借款本金30万元,该合同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故该《借款合同》依法生效。被告谢东方作为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刘新文请求借款,且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盖章,后被告谢东方将该款转入其公司账户中用于公司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规定,故原告刘新文诉请被告谢东方与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双方的利率标准本院依法确定为24%。被告谢东方、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谢东方、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共同向原告刘新文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东方与被告湖北东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刘新文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0‰自2015年3月27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刘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谢东方和湖北坤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刚 人民陪审员 储 佳 人民陪审员 龙大文

书记员:林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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