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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沛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职务: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顺华

书记员: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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