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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10,416元;并由被告按年息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8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本息共计86,416元,其余放弃,并由被告按年息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8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和3月10日被告向刘士涛借款人民币8万元(2016年3月9日补的借据),约定月息2分,用款时间为六个月,逾期每日违约金0.6%,原告为连带担保人。
被告借款后给付部分利息(借款当月支付2016年3月利息2,000元和7月份通过微信转付利息2,000元)后拒接电话,由于被告失联,原告不得不代为偿还瑞祥合作社刘士涛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86,416元。
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刘士涛借款80,000元,被告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借款人王某某未偿还刘士涛该笔借款,原告刘某某作为保证人代替被告偿还了刘士涛借款本金80,000元,故原告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给付原告8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6,416元,原告称借款时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分5,其诉状中写明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其提交王某某的借款借据中显示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原告是在借款期限内承担的保证责任,且庭审中原告亦不能陈述利息6416元是如何得出的,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416元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刘士涛借款80,000元,被告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借款人王某某未偿还刘士涛该笔借款,原告刘某某作为保证人代替被告偿还了刘士涛借款本金80,000元,故原告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给付原告8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6,416元,原告称借款时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分5,其诉状中写明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其提交王某某的借款借据中显示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原告是在借款期限内承担的保证责任,且庭审中原告亦不能陈述利息6416元是如何得出的,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416元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955元。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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