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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个体户,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梁国文,湖北省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16号华东商务中心28楼。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文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华乐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真

书记员: 姚紫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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