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蔡某某与刘某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5年,传销组织解散后,刘某某见损失无法追回,遂纠集其上线戴荣平及下线众人要求蔡某某赔偿损失,蔡某某被迫出具欠条。该欠条所记载的70500元系传销组织的返利,属于非法钱款。一审中,刘某某亦承认前述款项其实是其向传销组织缴纳的费用,且其将该费用直接汇入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而非蔡某某的账户。双方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刘某某的损失理应通过公安机关追回后予以返还。况且,从欠条记载��内容来看,即便欠款事实成立,有权向蔡某某主张归还欠款的是戴荣平或者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多名债权人,而非刘某某一人。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也存在问题。刘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某及其众亲友按蔡某某的指示交付所谓的国家工程投资款时,并不知道是参与传销活动,后因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刘某某和众亲友才知道受骗,于是找到了蔡某某,蔡某某出具欠条,承诺归还70500元。该欠条系蔡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蔡某某并未受到胁迫。蔡某某称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事后也没有报警,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蔡某某把欠条项下刘某某及其众亲友的权利全部归置于刘某某一人,刘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某系案外人戴荣平在传销组织中的下线,戴荣平系蔡某某的下线。自2014年起,蔡某某以做国家工程、从事连锁经营的名义骗取刘某某及刘某某发展的下线向传销组织缴纳“投资款”,蔡某某因此从传销组织分得70500元。2016年2月19日,蔡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戴荣平做连锁经营伞下(刘某某)下面人民币柒万零伍佰(70500)一年时间还清。”后蔡某某未偿还欠款,刘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蔡某某欠刘某某705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蔡某某逾期给付欠款,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某主张蔡某某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70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蔡某某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蔡某某负担。二审中,蔡某某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刑初字第00829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和刘某某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运作模式等方面与前述刑案判决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本院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82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明以下事实:2011年9月,杨某甲经人介绍在合肥市××新区加入传销组织,以虚构政府投资的资本运作项目“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骗取朋友或者亲戚信任,将其发展为下线,并以购买股份成为股东,进而获得返利为幌子,骗取他人缴纳费用,并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人员参加,杨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发展了杨某丁、蔡某某、杨某乙作为其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级瓜分。行业规定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资本运作”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高级经理)。1-2份者为业务员,3-9份者为业务组长,11-64份者为主任;65-599份可晋升为经理,600份以上可晋升为老总。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刘某某与蔡某某的陈述,两人参与的传销组织在虚构的项目、上下级网络关系、缴纳费用的金额以及计酬、返利的方式等方面均与前述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传销组织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刘某某与蔡某某均系传销组织成员,案涉欠条对应的70500元系蔡某某因刘某某发展下线从传销组织获得的返利,刘某某与蔡某某因案涉欠条发生纠纷,属于因非法传销行为引发的纠纷。故刘某某起诉要求蔡某某偿还欠款70500元及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刘���兰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退还刘某某;蔡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书记员: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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