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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春晖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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