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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龙诉曹树林、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文龙
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曹树林
曹春生

原告:刘文龙,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树林,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曹春生,男,1962年11月3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刘文龙与被告曹树林、曹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艳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龙的委托代理人宗保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树林、曹春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曹树林欠其借款237000元,提供了被告曹树林出具的欠条及被告曹春生证明被告曹树林因欠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被告曹树林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237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就担保人的责任未进行约定,故被告曹春生作为保证人,就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文龙借款本金237000元,被告曹春生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由被告曹树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曹树林欠其借款237000元,提供了被告曹树林出具的欠条及被告曹春生证明被告曹树林因欠原告借款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被告曹树林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237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就担保人的责任未进行约定,故被告曹春生作为保证人,就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文龙借款本金237000元,被告曹春生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由被告曹树林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书记员:徐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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