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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理人:吴东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照庆小学,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平安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435584-8。
法定代表人:李丽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照庆小学副校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照庆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理人:李冬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电信职工,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吴东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原告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吴东梅负担。

审判员  贾宏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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