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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站、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訾明明,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站。
被告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海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晓群,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站、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站、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站、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站、秦某某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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