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刘贺某
陈丽萍(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刘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贺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9456元,被告负担2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贺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9456元,被告负担2364元。
审判长:薛印根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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