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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保定市沧龙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沧龙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404894-0。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天地拓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苑七里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6168035-3。
法定代表人王来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占涛,男。
被告任晨虹,女。
被告穆亚利,男。
被告杨康儒,男。
被告崔月凤,女。
被告王新记,男。
被告柴金荣,女,。
被告臧建丽,女。
被告王占伟,男。
被告王新春,男。
被告王新恋,女。
被告张琳,女。
被告陈勇,男。
被告孙蔺雁,女。
被告刘志华,女。
被告王来福,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保定市沧龙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天地拓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占涛、被告任晨虹、被告穆亚利、被告杨康儒、被告崔月凤、被告王新记、被告柴金荣、被告臧建丽、被告王占伟、被告王新春、被告王新恋、被告张琳、被告陈勇、被告孙蔺雁、被告刘志华、被告王来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所发邮件均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仅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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