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乔永军(河北石家庄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
董文芳(河北石家庄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
行某某上碑镇西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刘国军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永军,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行某某上碑镇西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二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农民。系该村组织委员。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系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行某某上碑镇西北街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乔永军、董文芳,被告行某某上碑镇西北街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二狗及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刘树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海峰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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