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远安县夕阳红托某护理中心,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25050021264P。法定代表人:边世村,该中心负责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文淑与被告远安县夕阳红托某护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淑于2018年1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淑负担。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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