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舒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书记员:殷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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