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虹,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刘黎明,经商。
被执行人张翠芳,职业幼师。系被申请执行人刘黎明之妻。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刘黎明、张翠芳执行异议申请一案中,异议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刘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李成钢
书记员:卢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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