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宏伟,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宏伟、被告罗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罗红军所欠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罗红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宏彪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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