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休业主。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赵亚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光明、赵亚侠、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
担。本案其他受理费4,682.0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某。
审判长 赵丽君
代理审判员 于鹏
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
书记员: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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