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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文彬。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
原告刘文彬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彬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共计255.00元由原告刘文彬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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