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彬
赵某某
刘某某
常国庆(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文彬,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国庆,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黎明乡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张哲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刘文彬、赵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王淑华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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