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地址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机构代码为60123012-7.
法定代表人徐永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强与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强、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古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2012起,怀来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2012年被告给原告应发放的工资为1230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被告已代扣),2013年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工资为1350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向相关部门交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被告已代扣)。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2012)50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原告2012年、2013年实发工资加上被告代扣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已超过怀来县11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故原告认为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被告补发2012年至现在的最低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的主张和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被告于2013年2月已给原告补发了2012年全年的伤残津贴每月120元共计1440元,2013年原告的工资比2012年增加了120元,可认定被告已执行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12)411号第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六级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故,原告认为被告未执行该规定为其增加伤残津贴120元的主张及要求被告增加伤残津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与原告刘某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要求补发怀来县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及要求补发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2012起,怀来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2012年被告给原告应发放的工资为1230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被告已代扣),2013年被告给原告发放的工资为1350元,其中包括原告个人应该向相关部门交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被告已代扣)。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2012)50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原告2012年、2013年实发工资加上被告代扣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已超过怀来县11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故原告认为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被告补发2012年至现在的最低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的主张和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被告于2013年2月已给原告补发了2012年全年的伤残津贴每月120元共计1440元,2013年原告的工资比2012年增加了120元,可认定被告已执行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2012)411号第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六级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故,原告认为被告未执行该规定为其增加伤残津贴120元的主张及要求被告增加伤残津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与原告刘某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要求补发怀来县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及要求补发伤残津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连万水
审判员:祁丽娟
审判员:郜占禄
书记员: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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