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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峰诉承某福某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文峰
鲍冬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承某福某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柴海峰
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文峰。
委托代理人鲍冬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福某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怀志。
委托代理人柴海峰。
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峰与被告承某福某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文峰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文峰承担。

审判长:李强

书记员:张力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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