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学,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刘文学与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文学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计2372.50元,由原告刘文学负担。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樊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