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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
康城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郭昌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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