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望某某先锋镇坤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某某先锋镇坤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某某先锋镇坤三村。
法定代表人丁洪宇,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望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云丽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康亚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