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住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某某先锋镇坤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望某某先锋镇坤三村。
法定代表人丁洪宇,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望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云丽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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