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光,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行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唐县北龙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卫平。地址:行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光与被告行唐县北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光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0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玲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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