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康保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程纪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张家口市宣化区,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主要负责人:谭海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纪军、许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佩文
书记员: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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