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严顺龙,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学伟,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毛革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毛革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文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毛革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芦志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马林东,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举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文军、芦志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举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举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昌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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