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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段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保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王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段保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段保卫、平安财险张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段保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428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14时许,段保卫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在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中国银行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起步并道时与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经张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保卫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敬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8日14时左右,段保卫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在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中国银行门前路段由东向西起步并道时与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保卫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当日入住张北县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2日出院,住院44天,医疗费20716.24元,医生建议和意见:1、护理休养3月;2、积极功能锻炼;3、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6年11月15日原告购买拐杖花费153.6元。
另查明,段保卫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张某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段保卫垫付费用2000元,平安财险张某某支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北县医院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主张20716元,提供医疗费票据,予以支持;2、辅助器具费,原告主张131元,提供票据,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0元/天×44天);4、营养费4020元(30元/天×134天);5、护理费13400元(100元/天×134天);6、误工费,原告主张13400元(100元/天×134天),未提供误工费标准证明,误工费应为7261.46元(19779元/年÷365天×134天);7、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未提供票据,被告认可100元,支持100元;8、原告主张摩托车损失1000元,未提供证据,被告认可100元,酌情支持500元;原告损失共计4744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计20892.46元,赔偿财产损失5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6056元的70%,计款11239.2元;赔偿款共计42631.66元,扣除已给付10000元,尚余32631.66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段保卫垫付的2000元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刘某理赔款中扣除返回段保卫。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段保卫负担368元,刘某负担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升

书记员: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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