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吕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吕某某之妻。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柳翠红、人民陪审员罗火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江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吕某某、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吕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基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原告刘某某将款借给被告吕某某的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吕某某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吕某某依法应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李某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吕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吕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基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原告刘某某将款借给被告吕某某的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吕某某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吕某某依法应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李某某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吕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吕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审判员:柳翠红
审判员:罗火东

书记员:陈育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