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菖蒲村*组。法定代表人:汪敏,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崇阳县通衢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全部诉讼标的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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