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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戈仁锋,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栋(10)。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胜。
被告: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负责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其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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