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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卓斐,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青桥村,暂住证登记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胜利南巷38-3-203。
委托代理人石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垂柳街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乔某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霍丽芳
代理审判员 郭菡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书记员: 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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