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杨保国(湖北宜都天平法律服务所)
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宜都人。
委托代理人杨保国,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化军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宋化军承担。
审判长:姚洪涛
审判员:陈官权
审判员:周玉华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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