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谭某某、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丹、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代理审判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柴辉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