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丹、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代理审判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柴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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