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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黄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和许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被告黄某某的房屋和车辆,限额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某某和许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黄某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南岗路与沿江大道交叉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7)第110026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黄某某所有的鄂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担保人田华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查封担保人邓红月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上述一至三项保全限额合计为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刘某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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