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曾建红,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大洲,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19号。
负责人:黄永凡。
委托代理人:吴林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申请。
审判员 黄桂武
书记员: 于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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