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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陈强(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强,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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