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某某兄弟烤活鱼馆,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贡水花园*栋***号,工商注册号422825600112459。经营者:白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某某,第三人:白无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某某,系白进之父。
原告刘某诉被告宣某某兄弟烤活鱼馆、第三人白无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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